法律词条: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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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地址:雨花台区新湖大道66号 电话:025-84427785[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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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南京市第五看守所
地址:浦口区江星桥线与竹叶湖路交叉口东300米 电话:025-84425357[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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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南京市第四看守所(原秦淮区看守所)
地址:秦淮区石杨路26号 电话:025-84421246[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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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地址:玄武区苍波门余粮村8号 电话:025-84427177[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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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地址:建邺区下圩村19号 电话:025-84427947[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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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南京市第一看守所
地址: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 电话:025-84420960[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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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主...[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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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换取货币的行为还同时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具有一定的渎职性。由于本罪主体的特殊性,因而本罪对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危害比一般人实施同样的行为的危害要大,所以本条第2款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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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以下两点:(1)行为人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以伪造货币换取的货币数额大小。如果数额不大的,则不构成犯罪。(2)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进了伪造的货币或者以伪造的货币换取了货币,其行为一般也不构成本罪,如果构成其他...[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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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伪造的...[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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