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掌握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标准和法定的经竣工验收取得备案证明的交付标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依据该规定,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是商品房出卖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其交付使用的房屋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出卖人在未达到法定交付条件的情况下以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为由交付房屋,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 如果竣工验收的结论是房屋质量合格,应当认定房屋交付符合法定条件,买受人主张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如果出卖人没有穷尽验收程序,但能够证明房屋质量合格的,应当令其完善手续。如不能完善手续, 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或不能取得权属证书的,买受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 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主张权利的,应予支持。房屋虽经验收合格,但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具体条件,买受人主张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如何掌握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标准和法定的经竣工验收取得备案证明的交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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