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立案标准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
刑法罪名
刑事诉讼
刑事辩护
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
立案标准
无罪辩护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08-10915-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微信: LawFAQ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