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立案标准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百二十条之四的规定,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定罪处罚:

1.煽动、胁迫群众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或者干涉婚烟自由的;

2.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司法制度实施的;

3.煽动、胁迫群众干涉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破坏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动、胁迫群众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煸动、胁迫群众损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ロ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6.煸动、胁迫群众驱赶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7.其他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


犯罪
刑法罪名
刑事诉讼
刑事辩护
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
立案标准
无罪辩护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08-10945-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微信: LawFAQ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