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是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和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1979年刑法没有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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