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增加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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