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予以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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