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

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组织3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一般军用物资的;

(3)哄抢一般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的;

(6)哄抢三次以上的。

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组织15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

(3)哄抢珍贵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的;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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