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理文物案件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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