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1通过)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

(一)重大案件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重伤的。

(二)特大案件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死亡的。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通过)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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