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妇字[2017]13号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7-03-16

【执行时间】:2017-03-16

婚姻家庭关系是基础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当前,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稳定性受到冲击,相关矛盾纠纷易发多发, 有的甚至引发刑事案件乃至重大命案, 严重损害家庭成员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增强政治责任感, 提高工作预见性,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以调解为重要渠道, 以防范婚姻家庭纠纷激化引发命案为重点, 健全完善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机制, 引导社会公众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 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 发挥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职能作用, 发挥妇联组织的工作优势, 完善衔接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为群众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提供多元、便捷的服务。坚持预防为主, 把群众满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发现在早、防范在先、处置在小, 着力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注重从源头上减少婚姻家庭纠纷的产生, 以家庭平安促进社会平安。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扎实开展基层婚姻家庭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三) 健全婚姻家庭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各级综治组织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 切实做好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 深化“平安家庭”建设, 推进婚姻家庭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针对婚姻家庭纠纷, 推动建立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并将分析研判婚姻家庭纠纷作为会议的重要内容, 及时掌握婚姻家庭纠纷总体情况, 对可能引发恶性案事件的苗头性问题, 深入调查研究,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 原则, 落实工作责任, 推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化解。以农村地区为重点, 根据本地区婚姻家庭纠纷发生规律特点,组织力量加强春节前后和农民工返乡期等重点时段的专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行动。推动基层组织健全完善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关爱帮扶体系,重点关注有两地分居、招婿、失独、婚姻关系变化、扶养关系变动、发生遗产继承等情况的家庭, 定期了解情况, 对家庭关系不和的主动上门做工作、给予重点帮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 有效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激化。推动加大对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支持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具有调解功能的组织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

(四) 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要求加强各级综治中心建设, 发挥其平台作用。确保到2020年, 在乡镇及以上地方各级综治中心, 通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妇联等单位派员入驻办公, 或依托综治信息系统、综治视联网进行信息共享和可视化办公,全部建立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的协作联动工作机制; 县乡两级综治中心全部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或婚姻家庭纠纷专门调处窗口, 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必要场所; 村(社区)综治中心, 全部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室, 并与警务室(站)、相关调解组织工作实现衔接, 及时发现、处置婚姻家庭纠纷。推进基层综治中心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站)建设, 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引入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专业队伍,就婚姻家庭问题开展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推动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全覆盖, 发挥其“底座” 作用。整合条线资源, 设立综合网格员,将定期入户走访、排查上报、先期处置婚姻家庭纠纷作为网格员的重要职责。组织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及平安志愿者、“五老人员” 等社会力量, 发挥好他们的人缘、地缘优势,推动工作进一步向楼栋(院落)、家庭延伸, 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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