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妇字[2017]13号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7-03-16

【执行时间】:2017-03-16

(五) 切实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进一步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深入社区、家庭、群众, 及时排查发现婚姻家庭纠纷的苗头和线索, 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化解稳控。要积极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 依法处置家庭暴力行为,严防矛盾激化升级。进一步加强与综治组织、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妇联等单位及有关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 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等基层执法单位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室,及时调解受理婚姻家庭纠纷, 最大限度预防一般性婚姻家庭纠纷转化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六) 有效发挥妇联组织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和家庭美德教育, 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组织开展“建设法治中国? 巾帼在行动”、寻找“最美家庭” 等活动, 建好各级妇联信访接待室, 畅通12338 妇女维权服务热线,拓展网络等渠道, 及时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投诉。推进城乡社区“妇女之家”、县乡两级综治中心妇女儿童维权站建设,协助调处婚姻家庭纠纷及其他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 做好矛盾排查、心理疏导、纠纷调解、信访代理、法律帮助、困难帮扶等工作。发挥妇联的组织和人才优势,加大与相关单位的衔接配合力度, 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积极参与婚姻家庭纠纷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工作。

三、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七) 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根据矛盾纠纷化解需要, 因地制宜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鼓励在县(市、区),由妇联组织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等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选聘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领域的专家、实务工作者和妇联维权干部等担任人民调解员, 建立专家库,调解疑难纠纷。在乡镇( 街道)、村(社区),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及城乡、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 选聘专兼职调解员, 配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力量,逐步增强调解工作的专业性, 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 及时就地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选择办公地点和办公场所,有条件的基层综治中心应当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悬挂统一的人民调解标牌和标识, 公开人民调解制度及调委会组成人员。

(八)着力建设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司法行政机关要与妇联组织合作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公益岗位,弥补专职调解力量的不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指导, 把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纳入司法行政系统培训计划。通过举办培训班、案例研讨等形式,组织开展社会性别意识、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多方面的专业培训, 支持调解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资质,增强调解员促进男女平等、坚持儿童利益优先以及保护家庭弱势群体利益的意识, 提高调解员专业能力和素质,打造一支专业水平过硬、调解技能娴熟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队伍, 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婚姻家庭辅导等工作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九) 切实加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推动落实人民调解法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各级地方财政安排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提高保障标准, 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加快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按照规定的购买方式和程序积极组织实施, 并逐步加大购买力度。建立健全“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等办法,引导激励调解员爱岗奉献,落实好因公致伤致残、牺牲人民调解员的医疗、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政策。鼓励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经费,提高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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