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文号】:妇字[2017]13号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7-03-16

【执行时间】:2017-03-16

四、大力推进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工作

(十) 加强结婚登记颁证工作。民政部门要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婚前教育工作, 让婚姻当事人在接受教育中慎思明辨, 培养成熟理性的婚姻观念,掌握经营婚姻家庭的技巧。要在坚持自愿、免费的前提下, 深入推进结婚登记颁证工作, 让当事人在庄重神圣的颁证仪式中感悟婚姻家庭所蕴含的责任与担当。

(十一) 推进婚姻家庭辅导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婚姻家庭辅导室建设, 发挥好社会组织和专业人才队伍的积极作用,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婚姻登记机关应围绕群众需求, 在坚持事前告知、自愿接受的前提下, 免费提供心理疏导、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等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预防和化解纠纷, 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手机等新载体, 不断扩大婚姻辅导工作受众, 提高婚姻辅导工作实效。

五、推进家事审判制度改革

(十二) 稳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人民法院要总结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经验, 研究制定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规程,积极推动健全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组织和审判队伍, 设立家事审判庭和家事审判团队, 选任符合条件的家事主审法官,聘用、培养家事调查员、心理辅导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加强家事审判工作人员调解技能、心理学知识等方面的系统培训。加强硬件设施配置,提升业务装备配备水平。针对家事审判特点, 着眼于修复家庭关系, 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从审判组织、队伍建设、证明标准、制止家庭暴力、家庭财产申报、诉讼程序等多方面进行家事审判专业化探索, 逐步形成不同于财产类案件的审判模式。

(十三) 把调解贯穿婚姻家庭诉讼全过程。人民法院要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 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通过委托调解、委派调解、特邀调解做好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鼓励相关调解组织在诉调对接平台设立调解工作室, 办理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推动构建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积极试行家事案件调解前置制度, 落实离婚等案件应当调解的规定,把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全过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 鼓励双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六、强化工作支持

(十四) 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综合平台, 按照相关数据和技术标准, 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 完善信息沟通机制,推动综治组织和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民法院、妇联等单位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数据的共享共用,做好婚姻家庭纠纷的在线受理、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依托“雪亮工程” 建设, 拓展和联接相关视频会议、视频通信系统, 逐步延伸至村(社区),开展视频调解等工作, 使专业矛盾纠纷调解资源向基层延伸。探索建立婚姻家庭纠纷网上专家库, 建立在线法律咨询、在线调解和诉讼案件在线立案、在线审判系统,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开发应用平安建设移动客户端、平安建设微信公众号等,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网格员、志愿者和广大群众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上报矛盾纠纷, 提升隐患发现能力, 逐步探索为群众提供“掌上咨询” “掌上调解”等服务。通过加强信息化支撑, 构建“互联网+” 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格局, 推动各单位建立更为灵活的对接协作、跟踪服务制度,使矛盾纠纷在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情况下, 都有相应的力量介入开展工作,确保“民不转刑、刑不转命”。

(十五) 严格落实责任。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坚持奖惩并举,充分运用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权制等责任督导和追究措施, 压实各地各有关部门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的责任。发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 考评的作用,完善“平安家庭” 考评标准, 坚持问题导向, 将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民转刑” 重大命案等情况作为“平安家庭” 考评的重要指标,引导强化命案防控意识和防控责任。加强督导检查, 对于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一次死亡3 人以上(包括本数, 下同) 命案,省级综治组织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工作组进行督查, 督促当地分析原因, 找准症结, 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发生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一次死亡6 人以上命案或一年内发生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一次死亡3 人以上命案超过3 起的市(地、州、盟),要纳入本省(区、市) 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市(地、州、盟) 核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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