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闽政[2016]6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6-01-22

【执行时间】:2016-01-2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现就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重点解决老城区停车设施欠账,推动新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使用方便的城市公共停车体系。2016年,全省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2万个,其中福州市6000个,厦门市4000个,泉州市3000个,南平市、三明市、龙岩市、宁德市各1500个,漳州市2000个,莆田市80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200个。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城市多建停车泊位,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10万个以上。上述泊位不含新建的住宅区(楼)、商贸写字楼、超市、医院、机关事业等单位及其他公共设施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泊位。

二、加快规划建设

(一)加快规划编制和项目落实。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应政策,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提出5年滚动建设计划,并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住建厅。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2016年的建设计划和项目安排要在3月底前报省住建厅备案,并开工建设一批项目。对交通拥堵特别严重、停车难特别突出和停车泊位价格畸高的地区、地段和社区,要优先组织编制停车设施建设计划,限期组织建设和投入使用,尽快明显缓解停车难、停车贵问题。

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要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景区等人流集中地区停车服务为重点,充分利用既有广场、公园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利用高架桥下、城市边角地、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客运首末站、废弃厂房、仓库、闲置收储地块等建设多层停车库;鼓励原有自走式停车场扩容改造为机械式停车设施。

要按照发展的新要求,合理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新建项目的地下、半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入口200米以内一般不再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卫计委、人防办、机关管理局。

(二)充分利用人防工程。新建的人防工程要实行“平战结合”,平时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对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要逐步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各地人防异地建设费应优先用于加快建设以公共停车为平时使用功能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防办、住建厅。

(三)简化审批程序。要简化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在规划、立项、招投标、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审批程序,开设绿色通道,主动靠前服务。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的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简化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和使用登记等相关手续。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实施办法由省发改委、住建厅、国土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国土厅、环保厅、质监局。

(四)建设公共充电设施。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和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6-395-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