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闽政[2016]6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6-01-22

【执行时间】:2016-01-22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电力公司。

三、创新建设运营模式

(五)鼓励社会参与。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不对泊位数量做下限要求。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财政部和省级PPP项目库。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允许政府采取放弃一定时期的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收益。鼓励有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参与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提供有规模、有品质、有效益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国资委、人防办。

(六)适当配建附属设施。经规划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按照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配建附属经营设施。附属经营设施主要用于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金融等便民配套服务。项目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经批准后可以设置广告位。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换乘停车设施及其他特殊区域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配建附属经营设施比例超过20%的应通过专项论证,经规划部门核定后在项目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四、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七)健全停车服务收费机制。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等因素协议确定。

(八)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相关规定,明确定价范围。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九)实行差别收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物价局。

五、确保项目用地

(十)采取灵活方式供地。中心城区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停车设施建设。交通枢纽配套的公共停车设施、驻车换乘(P+R)停车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公共交通设施”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他公共停车设施,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

(十一)合理利用居住区地下空间。既有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征得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可利用住宅小区公共绿地等建设地下停车库。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十二)减免相关收费。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包括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和建设项目按停车泊位配建标准超额配建的停车面积,全额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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