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闽政[2016]6号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6-01-22

【执行时间】:2016-01-22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物价局等省直相关部门。

(十三)加大金融服务。对收益比较低甚至暂时经营亏损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政府可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贷款贴息等方式,解决前期盈利问题。鼓励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机构通过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加大融资力度。引导国开行、农发行运用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公共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权、收费权质押、抵押物贷款,并与公共停车设施项目投资人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在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方面提供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停车场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支持公共停车场滚动开发。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机关管理局、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十四)增强财政支持。鼓励公共停车设施项目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债券支持,2016年新发行债券用于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省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各承担50%。对公共停车设施PPP项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扶持政策的意见》(闽政办〔2015〕69号)优先给予支持,优先上报争取财政部的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到2020年前,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除新开工工程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外的公共停车位建设给予每个泊位5千元补助,列入PPP项目或利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企业发债贴息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不重复享受补助。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

七、保障产权权益

(十五)简化产权确认手续。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设施的产权。采用BOO模式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单位可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手续。采用BOT模式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单位可依法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设施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并报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抵押或质押,但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在同等条件下,项目所在地政府享有公共停车设施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住建厅、人防办。

八、加强综合管理

(十六)加强智能化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停车场、停车位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的天地图平台建设城市停车信息诱导系统,开发推广具有实时交通、公共停车泊位动态信息、收费等功能的手机APP软件,提高车位使用效率。鼓励公共停车设施推广使用电子标签、电子收费,具备条件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统一纳入全省交通“一卡通”支付服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数字办、测绘地信局、经信委、交通运输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住建厅。

(十七)加强停车设施管理。各市、县(区)要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行为,不得随意变更停车设施功能。要在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居住区周边街巷合理设置临时停车场满足居民过夜停车需求,鼓励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错时停车,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允许个人将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相关部门。

省政府已确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作为2016年“立项挂牌办理”任务,将于6月和12月进行重点督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勇于攻坚,马上就办,全力推进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和使用服务,省政府督查室要牵头开展专项督查。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6-395-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