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含三级),不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满四十九周岁的,给予夫妻每人每年不低于三千六百元扶助金;赠予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因病住院可得到每人每天不低于一百五十元的护工补贴,每年最多可以享受九十天。

(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含三级),有再生育能力和意愿的夫妻,提供再生育咨询、免费孕前检查、取出宫内节育器等服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再生育的,给予一次性扶助金五千元。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夫妻死亡的,免除基本殡葬费用。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由市及区(市)县两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自生育的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及有关待遇,已享受的不需退回。

第二十九条 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五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五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二十一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十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十五日,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四十二日;

(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二十一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日。

同时施行两种以上手术的,假期分别计算,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由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接受婚前检查、避孕指导和节育手术的人员提供生殖健康教育处方和保健教育咨询,指导育龄夫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并建立、健全避孕节育术前知情选择同意书制度和术后随访制度,保障育龄夫妻的生殖健康和对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第三十二条 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人员,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根据并发症级别确定。

第三十四条 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农村居民的,以所在县上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缴纳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标准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再收养的,比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缴纳;

(三)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一倍至二倍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三倍至四倍标准缴纳;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照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照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6-849-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