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颁布文号】:中青联发[2010]34号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0-10-10

【执行时间】:2010-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全国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对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重要性

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自1998年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大力支持,广泛参与。各系统的维权岗单位充分发挥与青少年联系密切的优势,认真履行职责,拓展服务范围,创新工作方式,扎扎实实为青少年办实事、办好事,对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广大青少年的广泛欢迎。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存在一些不协调的问题,特别是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各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还比较严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任重道远。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准确把握当前工作的形势和要求,充分认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重要性,把“青少年维权岗”作为践行“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理念、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载体,共同推动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二、准确把握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工作内容

(一)“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范围

“青少年维权岗”是指自觉履行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相关行业(系统)基层单位。

所涉及行业(系统)的单位主要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及少年法庭;基层人民检察院及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部门;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院校、青少年教育研究机构;公安机关治安、刑侦、禁毒、监管、交警、消防、网监部门的基层科、所、队;基层民政部门、收养工作机关、儿童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教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职业培训机构;基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公益性文化单位;基层工商所;基层质量技术监督局、基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基层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及相关栏目;基层新闻出版单位;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综治办;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基层团组织及社区中的青少年服务机构等。

(二)“青少年维权岗”基本创建标准

1.本单位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

2.基层党、团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能够面向青少年开展工作。

3.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成立本单位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4.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分工明确,责任到位,有详细的创建工作计划、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和完整的创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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