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颁布文号】:中青联发[2010]34号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0-10-10

【执行时间】:2010-10-10

(2)所有学校建立法制副校长制度,聘请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学校法制副校长。

(3)将青少年心理健康、青春期卫生和自我保护教育纳入教学体系,定期开展教育活动。

(4)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法律教育,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尊重青少年隐私。

(5)严格控制流失生现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

(6)做好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转化工作,办好专门学校。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7)关心帮助下岗职工、父母离异、服刑人员子女及生活困难的弱势青少年的生活、入学等问题。

(8)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

(9)关注非法“网吧”、毒品、不健康“口袋书”等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及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予以有效解决。

4.公安系统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对未成年人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强有效监管。

(2)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治安案(事)件和交通事故中,不使用戒具,不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未成年当事人的身份。

(3)认真、快速办理未成年人被侵权的案件,及时发现、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取缔非法雇佣童工。

(4)辖区内未发生中小学生、未成年人群死群伤的交通、火灾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未发生犯罪分子伤害师生、扰乱中小学校教学秩序的案件。

(5)辖区内无赌博性游戏机营业,学校周边200米内无营业性娱乐场所。

(6)与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建立警校共建关系,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派员担任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并开设法制教育、安全防范知识讲座。

(7)确定专门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8)实行审前羁押未成年人与羁押成年人的分别看管,加强对羁押青少年的监管、教育和改造工作。

(9)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被判处非监禁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的帮教工作,定期回访。

(10)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广泛开展文明上网、安全上网教育。严厉打击网上传播未成年人淫秽电子信息违法犯罪活动。

5.民政系统

(1)积极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大力开展社区青少年法制宣传、维权、教育等工作。

(2)对社区内的弱势青少年提供有效保护。

(3)积极做好福利机构内孤儿、弃婴的集中养育、照料护理、教育、康复等工作,切实保障其健康成长。

(4)认真做好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工作。

(5)认真做好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6)认真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措施得力。

(7)在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中开展面向孤残儿童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导。

(8)依法做好儿童的收养审核登记工作,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成效显著。

6.司法行政系统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能够认真开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能主动了解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加强心理辅导,开展有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进行个别化教育矫治,比照成年人适当放宽报请减刑、假释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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