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颁布文号】:中青联发[2010]34号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0-10-10

【执行时间】:2010-10-10

2.建立“青少年维权岗”激励体系。认真落实共青团与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的“青少年维权岗”管理激励办法,其他部门也要把“青少年维权岗”纳入各自系统对基层单位的考核激励内容,推动基层党委政府制定对“青少年维权岗”单位的考核和激励制度,促进“青少年维权岗”单位更好地发挥作用。

3.增强“青少年维权岗”的社会影响力。着力培育“青少年维权岗”品牌,通过为青少年努力办实事、求实效,培育良好的品牌形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青少年维权岗”的做法和成效,提高青少年和社会各界对“青少年维权岗”的知晓度和认同度。及时发现和总结“青少年维权岗”有特色、有实效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带动工作的整体发展。

四、切实加强对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组织领导

1.健全组织体系。共青团中央、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全国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创建活动的总体规划和组织管理,创建活动办公室设在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各地也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健全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体系。

2.加强指导支持。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系统工作职能,加强对创建活动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青少年维权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形成具有行业特点的青少年维权服务形式和维权工作机制。各级综治部门、共青团组织要把创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把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经费列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预算

3.完善管理机制。各级创建活动办公室要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整理保存“青少年维权岗”台帐资料,每两年向上一级创建活动办公室报备本级“青少年维权岗”名单。要建立完善动态管理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新闻记者、青少年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等担任青少年维权岗监督员,强化对“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监督“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及时整改。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28-2351-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