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颁布文号】:中青联发[2010]34号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0-10-10

【执行时间】:2010-10-10

(2)积极与学校、社区协作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派员担任青少年法制教育辅导员并经常开展辅导工作。

(3)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帮教力量,做好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4)司法所能确保有关青少年的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对涉及青少年的纠纷做到无因调处不当或不调处引起非正常死亡,无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无群体性械斗,无纠纷积案;认真做好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做好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安置率达80%以上,帮教率达95%以上。

(5)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劳教所能为未成年犯、未成年劳教人员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监所建有教学场所,大中队建有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等较为完善的学习活动场所,确保每人能按规定时间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根据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的特点,坚持教育改造为主,适当辅之以习艺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技能;在接见、休假等方面,对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给予照顾;建立心理咨询室,积极开展对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有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心理辅导;紧跟社会需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强就业谋生能力。

(6)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能够积极受理涉及青少年维权的法律服务,提供优先、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青少年当事人酌情减免费用,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7)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及青少年案件的受理率达100%;为青少年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1)面向用人单位和青年职工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水平,增强青年职工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

(2)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3)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督促用人单位为青年职工和未成年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企业,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5)严厉打击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等侵害进城务工青年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

(6)积极组织青少年,特别是城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8.文化系统

(1)加强对青少年文化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开展格调高雅、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丰富青少年文化生活。

(2)加强对网络游戏动漫、演出、互联网文化产品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和引导,促进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网络游戏动漫、演出、互联网文化产品等文化产业的发展。

(3)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益性文化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4)加强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性上网场所的建设与管理,打造绿色上网空间,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5)坚决查处和取缔互联网文化、游艺娱乐等文化市场中存在的宣扬反动、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内容的文化产品,依法查处和打击文化产品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6)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经营场所的管理,文化市场举报电话运行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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