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收传递灾害预警信息;

(二)收集报告灾害灾情信息;

(三)协助群众紧急转移和灾害应急救助;

(四)参与避灾场所的日常管理和防灾减灾宣传。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危险源、隐患区域进行排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对灾害危险源及时进行治理;对处于危险区域的居民及时组织避险转移;对居住在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住户,按计划实施搬迁改造。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建筑设施,设立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必要的避灾应急生活、管理设施,并向社会公布。

自然灾害避灾点管理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根据救助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村(居)民委员会应急预案应当包含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内容。灾害多发易发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标准、规模。

救灾物资供应商应当确保救灾物资质量,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和过期商品。

第十八条 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农户参保”的原则,建立农村住房和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灾害风险转移机制,积极推行政府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自然灾害商业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规范保险理赔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受灾群众及时获得理赔。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减灾委员会应当统筹安排防灾减灾宣传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到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家庭等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演练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防灾减灾知识纳入学校的安全教育基础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气象、地震等灾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及时将预警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向灾害可能发生地的人民政府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响应措施。

第三章 灾害救助

第二十一条 灾害发生后,灾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灾害管理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工作,严禁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灾害管理部门可以逐级或者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灾情稳定前,灾害管理部门应当每日逐级续报灾情。

灾情稳定后,各级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和评估核定工作。

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

第二十二条 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饮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需求,做好受灾人员及遇难人员家属的抚慰和疏导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因灾伤病救治和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及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应当保障救灾应急物资优先通行。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减灾委员会批准执行应急救灾任务的车辆,在经过收费公路时,应当予以免费通行。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28-2588-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