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传统村落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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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建筑,是指在传统村落中,在建筑风格、结构样式、建造技艺等方面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教育价值,未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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