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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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三区政府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两江新区各区域之间有关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两江新区应当建立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各类规划互为依存、有机统一、动态完善、相互协调的规划编制体制机制。

两江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区规划、专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和其他重点专项规划由两江新区管委会会同三区政府编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三区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规划和其他重点专项规划时,应当与两江新区有关规划相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查或者审批时,应当征求两江新区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两江新区范围内各区域的产业发展规划,由两江新区管委会会同三区政府统一编制,由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优先保障两江新区开发建设用地。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应当做好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第十九条 两江新区应当加强能源、交通、市政、通信、信息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

两江新区内重大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由两江新区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划统筹协调。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两江新区有关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两江新区应当重点发展汽车、电子信息、高端装备产业,加快发展集成电路、液晶面板、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物联网、机器人、生物医药、环保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金融、会展、物流、总部经济、电子商务、保税贸易、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服务业。

第二十一条 两江新区应当合理规划产业空间布局,按照错位发展和集聚发展原则规划和建设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集群。

第二十二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可以会同三区政府根据两江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制订各区域的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可以会同三区政府研究制订相关产业扶持政策,报重庆两江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产业扶持政策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保持区域统一性。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两江新区内企业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当牵头建立境外投资服务平台,提供投资促进、权益保障、风险预警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两江新区应当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加强碳排放管理,推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实现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促进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两江新区应当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环境保护准入管理,不得引进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消耗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两江新区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制度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两江新区应当加强河流、湖泊、湿地、林带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强化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为公众提供更多绿色空间。

第二十八条 两江新区应当推广绿色建筑,建设资源节约、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两江新区内新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和其他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促进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三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级有关部门派驻两江新区的机构(以下统称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许可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能力,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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