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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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十条 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正在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应当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实行行政许可单一窗口办理模式,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统一送达有关文书。

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办理行政许可可以通过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现场办理、重大项目优先办理等方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整合行政许可要件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第三十二条 两江新区应当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两江新区范围内对个别项目需要调整的,由两江新区管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两江新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国家规定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发布负面清单予以列明。

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依法实行许可管理。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实行内外资一致。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两江新区推进企业注册登记便利化,依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和“一照一码”。

第三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在两江新区建立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实施许可事项“集中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制度,推行网上办税,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等服务,逐步实现跨区域税务通办。

第三十六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三区政府可以在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城市管理、农林水利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等领域开展联合执法或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有关职能机构、三区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有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三十八条 两江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两江新区管委会会同三区政府等共同建设。

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在市场准入、货物通关、政府采购以及招投标等工作中,查询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记录,使用信用产品,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

两江新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各方面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为行政监管、市场交易等提供信用服务;鼓励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三区政府建设统一的两江新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监管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

两江新区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托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监管资源,推动全程动态监管,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效能。

监管信息归集、交换、共享的办法,由两江新区管委会组织制定。

第四十条 两江新区管委会应当会同三区政府在两江新区建立高效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制定人才智力引进和激励保障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发挥人才资源开发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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