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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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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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四十一条 两江新区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

两江新区应当积极培育发展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志愿团体等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和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两江新区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发展需要,探索扩大深化改革的领域、试点内容和措施。

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应两江新区发展的,两江新区管委会可以会同三区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修改或者就在两江新区的适用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协助和支持两江新区依法高效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要素和资源向两江新区集聚,帮助争取和积极安排国家级、市级重大改革在两江新区先行试点,把符合两江新区发展方向的国家、市级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布局两江新区。

第四十四条 在两江新区进行的改革创新活动,改革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法律、法规,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免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两江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包括江北区、北碚区、渝北区3个行政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1200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直管区,包括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鱼嘴、复盛、郭家沱、龙兴、石船、水土、复兴等15个建制镇和街道,以及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区域。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北部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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