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不想告妈妈!”

2026-06-16 07:50:25 法律FAQ 来源:中国法院网

  “法官,妈妈对我们很好,我们不想告妈妈!”16岁的姐姐和13岁的弟弟语气坚定、态度明确。开庭前,两个孩子更是坚决不肯坐到爸爸所在的上诉人席位,而是主动坐到了被上......

  “法官,妈妈对我们很好,我们不想告妈妈!”16岁的姐姐和13岁的弟弟语气坚定、态度明确。开庭前,两个孩子更是坚决不肯坐到爸爸所在的上诉人席位,而是主动坐到了被上诉人——妈妈的那一边,静静陪伴在妈妈身旁。

近日,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爸爸以未成年子女名义提起的抚养费纠纷案,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通过司法裁判切实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明确监护权绝不是父母可以肆意使用的“权杖”。

2009年,张三(化名)与小芳(化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2019年,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儿子均由张三抚养,小芳每月将子女教育费直接缴纳至教育机构,直至子女完成学业,同时依法享有探视权

2026年3月,张三在未告知、未征得两名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儿女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妻小芳支付抚养费。

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小芳深感委屈并当庭抗辩:七年以来,孩子始终跟随自己生活成长,张三长期缺位孩子的生活,从未尽到实际监护抚养责任,本次诉讼并非为了孩子的利益,完全是张三的个人意愿,是其假借子女名义发起的恶意诉讼。

为查清案件真相、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主动找到两个孩子,耐心倾听他们的真实心声。

起诉状上诉状上的签名都不是我们写的,起诉之前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件事。”“妈妈对我们很好,一直都是妈妈在抚养我们。她给的钱已经很到位了,我们不想起诉妈妈要抚养费。”姐姐说。

“我们想要妈妈抚养,爸爸给抚养费。”弟弟用力点头补充道。

鄂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是审理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时的首要考虑。

本案中,两个孩子已分别年满16周岁、13周岁,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和独立表达意愿的能力。法院应当尊重和考虑两名子女提出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与其自身民事行为能力及认知能力相匹配的要求和真实意愿,而不是单纯采信法定代理人张三的单方诉求。

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张三擅自以子女名义起诉前妻索要抚养费,既与小芳长期抚养子女的事实不符,也违背了两个孩子的真实意愿,更不利于亲情和谐、孩子学习生活以及身心健康,不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属于法定代理人滥用监护权。

鄂州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张三以子女名义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做决定,必须“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本案关键不在于父母谁付出的“证据”更多,而在于诉讼本身是否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和真实意愿。

法律赋予父母监护权,其本质是责任与守护,而不是随意支配的特权。父母之爱子,是要俯身倾听孩子的心声,是要助力他们健康成长,而不是打着保护的旗号,将孩子当成博弈、诉讼的工具,强行替他们“维权”,无视孩子感受、违背孩子本心的“保护”,往往是最深的伤害。

愿所有父母都能明白,监护的核心不在于“代他发声”,而在于“让他说话”,以尊重浇灌亲情,用陪伴守护成长,别让孩子用一生去治愈那个被“爱”的名义伤害过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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