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一天摔伤,公司不认可劳动关系,算工伤吗?

2019-05-15 14:26:18 法律FAQ 来源:《法律咨询援助服务》头条号

俗话说登高不易, 登得高,摔的也可能惨, 今天的田某就是一位“惨”象环生的倒霉人, 开班第一天就摔了个“嘴啃泥”, 单位还耍赖皮不认账, 笑称“他不是我们的人”! 可......

俗话说登高不易,

登得高,摔的也可能惨,

今天的田某就是一位“惨”象环生的倒霉人,

开班第一天就摔了个“嘴啃泥”,

单位还耍赖皮不认账,

笑称“他不是我们的人”!

可是真相永远只有一个!

法律最终为他讨回公道!

事情是这样的

田某曾到某科技公司面试,并于第二天打卡上班,在上班时爬梯子过程中摔落受伤,但是科技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就给田某认定工伤带来了障碍。

田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未被受理,于是田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是否用工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以办理完入职手续为标准。

本案中,虽然田某虽无证据证实其已经按照标准办理完入职手续,但是其到科技公司应聘,第二日便在公司考勤,在工作时间内摔伤,应当认定为在开始工作之时便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科技公司和田某之间存在了劳动关系。


二审期间:

科技公司提交了田某的入职登记表,表格中显示人事处有“不同意录用”字样,但是田某质证称,入职登记表是入职后才会填写,“不予录用”明显是后期补写。

经核实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员工确实是在入职后填写登记表,且田某的指纹也已经录入了公司的系统,因此中院仍然维持原判,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❶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❸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❹考勤记录;

❺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些劳动者在给某些单位工作的时候,并没有劳动合同作为保障,在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发生了劳动纠纷的话,首先是要确定彼此的劳动关系。

能够认定劳动关系的有:

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个税完税证明、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❶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❷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❸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❹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❺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如果职工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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