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一教师起诉教育局不履职处理申诉被驳回

2021-04-22 13:11:19 法律FAQ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姚燕燕诉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不履行处理申诉职责一案作出裁判,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因姚燕燕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原告姚燕燕诉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不履行处理申诉职责一案作出裁判,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因姚燕燕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山阳区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姚燕燕的起诉

山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姚燕燕系焦作市第十七中学教师,山阳区教育局系焦作市第十七中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2020年10月16日至24日,姚燕燕通过在个人抖音账号发布视频等方式,就其2020年10月参加的焦作市第十七中学的高级职称推荐与申报工作,表达诉求、疑惑和不满意见等。2020年10月28日,姚燕燕到焦作市山阳区纪委监委派驻山阳区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反映问题,并提交反映信。同月29日,姚燕燕就有关焦作市第十七中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有关问题向校长反映情况、表达意见,校长进行了口头回复。同月30日,山阳区教育局向姚燕燕作出“山阳区教育局实名信访举报受理告知书”,姚燕燕在该受理告知书上签名。2020年11月4日至25日,山阳区教育局针对姚燕燕提出的信访诉求,通过官方微博、见面等方式对姚燕燕反映的信访问题进行反馈。

2020年12月10日,姚燕燕通过EMS国内特快专递向山阳区教育局邮寄教师申诉书,山阳区教育局收到该教师申诉书未予回复。2021年1月11日,姚燕燕提起本案诉讼。

山阳区法院认为,姚燕燕向山阳区教育局邮寄教师申诉书,要求被告山阳区教育局彻查焦作市第十七中学职称推荐与评审过程,依法宣布职称评审结果无效并重新作出处理,依法查处评定过程中的违纪者。该教师申诉书要求解决的是姚燕燕与其所在的焦作市第十七中学之间因职称评审发生的争议,该争议属于特定的人事管理的范畴,山阳区教育局对该争议处理与否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故原告姚燕燕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同时,针对山阳区教育局在处理姚燕燕申诉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山阳区法院依法向山阳区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张俊杰)

■法官说法■

法院在受理后,为什么还驳回起诉?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先予立案。

本案中,法院在收到姚燕燕提交的起诉材料后七日内不能作出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为保障姚燕燕的诉权,所以法院决定先予立案。经审理后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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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申诉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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