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不请求支付赔偿金,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支持?

2025-08-27 11:22:03 法律FAQ 来源:法律网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但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通知......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但未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通知工会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但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动提出相关主张,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适用或向劳动者进行释明?如果劳动者不请求支付赔偿金,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应予支持?

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起诉前已经补正了通知工会的程序,劳动者关于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如果劳动者未提出相关请求,不建议法院依职权适用或主动向劳动者释明。劳动者不请求支付赔偿金,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除未通知工会的程序瑕疵外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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