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0号】未经许可生产摩托车以及以燃油助力车名义销售摩托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5-11-20 10:26:06 法律FAQ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海林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周汝胜、谢从军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赤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处理,以犯罪论处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并且,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需要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的《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郭慧 周颖佳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①《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经贸委批准,获证企业不得异地生产摩托车。获证全业要求新增被控股企业或者委托加工的,被控股企业或者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通过生产准入考核,并获得国家经贸委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企业之间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摩托车,必须由双方企业共同向国家发改委提出书面中请和协议书,子公司应通过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同时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摩托车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双方(简称委托双方)必须是通过摩托车生产准入的企业(集团)或下属独立法人子公司。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承的产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承(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营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国家质检范局《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年)第一条现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助力车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助力车产品。“《国家质检总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最迟在2010年就将助力车纳入目录,由省级质检部门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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