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和死亡宣告是法律术语,指自然人因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或死亡的制度。其核心在于终止因长期失踪导致的人身、财产等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该制度涉及失踪事实确认、法定时限、利害关系人申请及法院审查等要件。宣告死亡的效力与自然死亡相近,但各国对死亡时间认定存在差异,如以最后音讯、判决生效日或法定期间终止日为基准。撤销宣告后,善意取得财产者可保留权益,恶意取得者需返还,婚姻关系则视再婚情况而定。
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对失踪者财产的管理规则,拜占廷时期确立失踪满五年可离婚的规定。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次系统建立失踪宣告制,德国民法典细化不同情形下的宣告期限。中国自中华民国时期引入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民事诉讼法(试行)》明确申请程序和公告期限,形成现行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