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Creditors' me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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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构建和运作方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定等均应围绕此一定性展开。为便于充分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应当承认和强化债权人会议的听取报告权、选任常设的监督机构权、决定营业的继续和停止、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债权人会议旨在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并实现破产程序参与权。其核心职能包括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表决重整计划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十一项法定职权,成员需符合《企业破产法》资格条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通常无表决权。会议由法院首次召集,决议需经出席债权人过半且债权额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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