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法律渊源,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与制定法相对并具有规范效力。其核心原则为“遵循先例”,要求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受上级法院判例约束,本院判例也需保持一致,通过司法判决形成法律规则。
根据判例法制度,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个案,还作为先例约束后续同类案件。判决书包含具有约束力的判决理由和仅具参考价值的附署意见。英国上议院1966年确立推翻旧判例的机制,允许在特殊情况下突破先例约束。法院运用类比推理比对案件事实,通过归纳、演绎等方式形成法律规则。
中国西周时期“议事以制”审判方式已蕴含判例法要素,秦代“廷行事”、汉代“决事比”均为早期的判例形式。宋代《熙宁断例》开创案例汇编传统,清代《大清律例》形成律例并行的判例体系 [2]。现代法律体系中,判例通过统一司法标准发挥补充成文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