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customar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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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是通过社会权威或组织形成的强制性行为规范,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具有准法规范性质。其效力需满足长期奉行、群体确信、不违反公序良俗等条件,并在司法实践中需经国家承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明确习惯可作为法律补充。习惯法形式包括乡例、俗例、乡规等,涉及婚姻债务、契约等民事领域,常通过司法程序转化为裁判规则。

习惯法内容具有地域性与传统性,清代司法中用于判定土地交易、相邻关系等事实。非洲国家设有专门习惯法法院,由酋长或头人依据本地规范处理纠纷。现代立法中习惯法多作为补充法源,需经过公序良俗审查与司法筛选机制。

习惯法源于原始社会规范,古罗马时期发展为重要法律渊源,乌尔比安将其定义为“人民的默示同意”。中世纪欧洲法体系中习惯法与罗马法并存,18世纪法典化运动削弱其地位,但《瑞士民法典》仍保留其补充效力。我国立法自物权法至民法典逐步确立习惯的法源地位,民族地区司法实践中保留传统习惯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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