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是以理性认知为基础、独立于政治实在法的正义体系,主张存在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作为评价人定法的标准,其核心包括天赋人权、平等原则及公正至上理念。该理论认为自然法源于人类本性或宇宙理性,在道德规范层面构成实定法的指导原则与价值基础 。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自然正义概念,斯多葛学派发展出理性支配的自然法理论。西塞罗将自然法定义为与自然相符合的永恒理性法则,确立其普遍适用性。中世纪神学家阿奎那将自然法纳入神学体系,提出其源于永恒法的部分。17世纪格劳秀斯论证自然法有效性不依赖神学基础,推动自然法学说向世俗化转型。启蒙时期霍布斯、洛克等人将自然法发展为政治理论基石,影响近代宪政体制构建。二战后新自然法学派复兴传统理论,强调道德规范对法律体系的约束作用。自然法(natur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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