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式,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执行场所包括拘役所、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服刑期间每月可回家1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获得报酬。
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主要涉及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符合条件者可宣告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且不少于2个月。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可折抵刑期,累犯认定中拘役不构成累犯要件。根据《刑法》第244条,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犯罪行为可被判处拘役。
实践中存在依据《刑法》第43条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的案例:服刑人员在经过审批后可离所办理紧急事务,看守所与检察机关联合制定请假监管办法,确保执行期间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