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刑法罪名
-
渎职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 详情 ]
-
渎职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详情 ]
-
渎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详情 ]
-
渎职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指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加重情节。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 详情 ]
-
渎职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对于防止动植物传染病,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植...[ 详情 ]
-
渎职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认定
(一)行为人与走私动植物、动植物制品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伪造检疫结果帮助走私的,应以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论处。 (二)检疫机关的非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指使他人伪造检疫结果的,则可构成本罪的共犯。[ 详情 ]
-
渎职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量刑标准
有关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详情 ]
-
渎职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 详情 ]
-
渎职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五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滥用职权,询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 详情 ]
-
渎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 详情 ]
-
渎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认定
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动植物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二)因不检疫或...[ 详情 ]
-
渎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规定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详情 ]
-
渎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的依动植物不能进口或...[ 详情 ]
-
渎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五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 详情 ]
-
渎职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详情 ]
-
渎职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详情 ]
-
渎职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危害国计民生的一个突出问题,因而国家十分重视对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如在产品质量法中,具体确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和制度,规定了产品...[ 详情 ]
-
渎职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认定
1、本罪只能由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的工作人员构成。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徇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予以包庇纵容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2、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徇私舞弊,放纵制售伪劣...[ 详情 ]
-
渎职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立案标准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详情 ]
-
渎职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 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