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根据该修正案,组织卖淫罪被取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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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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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
- 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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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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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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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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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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