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明确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1997年刑法以“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来设置三档量刑幅度。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了修改,取消了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以“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以及相应情节来重新设置三档量刑幅度。因此,《解释》需要对修改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额、情节认定问题作出规定。

科学、合理地确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额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注意体现立法精神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刑法修正案(八)取消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就是考虑到经济社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1997年规定的具体数额标准已经不适应当前打击走私犯罪的形势需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经济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保持协调。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3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是1997年刑法施行时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的5.2倍。在此背景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三档量刑幅度的数额标准分别提高至1997年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的2倍、3倍、5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二是注意保持与其他近似罪名定罪量刑标准的平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涉税犯罪,与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比较近似。比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虽然行为人主观恶性和行为方式略有区别,但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当。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解释》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额标准作出调整后,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数额标准就比较平衡。三是注意保持各档量刑幅度的数额标准的合理级差。为了做到量刑科学规范,在同一罪名下的轻刑、重刑合理分布,各档量刑幅度的数额标准应当保持合理的级差或倍差,避免出现量刑畸重、失之于严的情况。1997年刑法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各档量刑幅度之间的倍差是1:3:10(5万:15万:50万),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其他相关犯罪的倍差相比,倍差过小。《解释》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额标准作出调整后,各档量刑幅度之间的倍差是1:5:25(10万:50万:250万),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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