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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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人民政府同意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补交地价款,延长后的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起算,但不得超过相应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补交地价款=法定最高年限宗地地价÷最高年限×延长年限×80%。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每年按宗地地价的5%计收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但属划拨用地目录范围的用地,每年按土地征收(用)平均成本(含应当收取的相关税费)和平整费用总额的5%计收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应当在批准时一次性计收。

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临时用地,经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不收取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无法提供权属依据但可以按有关规定确认使用权的土地,确权时确定为划拨性质的,按现行土地征收(用)平均成本(含应当收取的相关税费)的30%补交地价款;确权时确定为出让性质的,按现行同类土地宗地地价的30%补交地价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批准的旧城区改造项目,因土地使用权划拨改出让、增加土地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延长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等情形应当补交的地价款,按本规定规定标准的60%收取。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三旧”改造项目)应当补交的地价款,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旧”改造项目未能按规定比例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计算补偿金额,并作为“三旧”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的构成部分进行征管。

第二十九条 以优惠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的,转让人应当按转让时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地价与已缴交地价款的差额的60%补交地价款。

出让合同或者用地批准文件对补交地价款问题有约定或者规定的,从其约定或者规定。

第三十条 同一宗用地涉及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用途地价标准的,以及因土地使用权划拨改出让、增加土地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延长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等情况应当补交地价款的,分别计价。

土地用途与容积率同时调整的,补交地价款=新用途剩余年限楼面地价×新增计容建筑面积+(新用途剩余年限楼面地价-旧用途剩余年限楼面地价)×原建筑面积。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计算补交地价款、补偿标准和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涉及确定宗地地价和楼面地价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不少于两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的平均值综合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准地价及修正体系计算后确定:

(一)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补交地价款,宗地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计算补交地价款,宗地增加容积率不足0.5且增加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

(三)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计算补交地价款,改变土地用途的宗地面积不足500平方米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房产分摊土地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

(四)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补偿标准、补交地价款,宗地面积不足500平方米或者房产分摊土地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

(五)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计算补交地价款的;

(六)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计算补交地价款,增加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且改变土地用途的宗地面积不足500平方米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房产分摊土地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

第三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征地和土地开发配套并全额负担费用或者组织出让的土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园区管理机构出让土地收取地价款后,应当按该宗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5%上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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