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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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对上缴金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根据本规定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地价的,土地使用权提供前产生的评估费用由财政负担,提供后产生的评估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负担。

财政部门应当将评估费用列入土地出让业务费的预算安排。

第三十四条 土地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市场准入规则和行业规范,健全定价机制,规范从业机构管理,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三十五条 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的地价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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