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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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的建设和应用,推进行政执法事项在线运行,优化办理流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政务平台)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政务平台),促进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提高行政执法监管水平。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独自行使职权难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或者行政执法所必需的文书、资料和信息等难以自行收集的,或者需要有关行政机关出具认定意见和提供咨询的,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协助。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协助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供协助,不得拒绝、推诿。

因行政协助发生争议的,由请求机关与协助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权限的,由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宣传教育、信息采集、接收或者受理申请、参与调查、劝阻违法行为、送达文书、后勤保障等工作。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与其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行政职权的,有权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行政执法人员与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回避。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调查取证前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回避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被决定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执法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但适用裁量基准将导致某一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行政执法事项的办理、审核、批准等职责和具体操作流程。

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经法制审核。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通过行政执法文书、拍照、录像、录音、监控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对有关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妥善管理。

第二节 程序的启动

第四十六条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启动。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申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含信函、电子数据交换形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由行政机关当场记入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与申请有关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样式等在办公场所、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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