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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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七)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决定中部分违法被撤销且其可以从中分离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行政机关应当就有效部分作出确认决定。

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后,其撤销效力溯及至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依法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执法决定存在程序轻微违法,对当事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确认违法:

(一)行政执法决定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行政机关改变原违法行政执法决定,但当事人仍要求确认原行政执法决定违法的;

(三)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存在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等遗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实际影响等情形的,应当予以补正。

行政执法决定存在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应当予以更正。

行政机关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可以附记在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内;不能附记的,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决定书。

第五章 特别行政执法程序

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行政检查。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视情增加行政检查次数。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和公布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事项、方式、对象、时间等。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实施随机抽查的,应当制定和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根据投诉举报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进行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后的2日内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第七十九条行政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和要求,依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

行政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之日起3日内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行政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核。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行政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的,可以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依法应当经其他行政机关批准或者会同签订的,应当经批准或者会同签订。行政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或者依约定生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协议的订立形式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协议的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协议。

行政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但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目的的实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变更或者解除的;

(二)行政协议约定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成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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