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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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班至少测试一次自动舵的手动操作;

(四)确保航行灯和信号灯及其他航行设备正常工作;

(五)确保无线电设备正常工作并且按照要求值守;

(六)确保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工作正常。

第三十八条 在使用自动舵时,值班驾驶员应当考虑:

(一)为了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局面,及时使舵工就位并改为手动操舵的可能性;

(二)在无人协助的情况下因采取紧急措施而中断了望的危险性。

手动操舵和自动操舵的转换应当由值班驾驶员决定。

第三十九条 值班驾驶员应当能熟练地使用雷达,并应当做到:

(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时,应当使用雷达,并注意其局限性。使用雷达时应当遵守经过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使用雷达的规定;

(二)应当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能及早地发现物标。应当考虑微弱或者反射力差的物标可能被漏掉;

(三)使用雷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并确保及早进行雷达标绘或者系统的分析;

(四)天气良好时,如可能,值班驾驶员应当进行雷达使用方面的操练。

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船长,船长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上驾驶台,必要时由船长直接指挥:

(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

(二)对通航条件或者他船的动态产生疑虑;

(三)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

(四)在预计的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行标志或测量不到水深;

(五)意外地看到陆地、航行标志或者水深突然发生变化;

(六)主机、推进装置遥控系统、舵机等主要的航行设备、警报或者指示仪发生故障;

(七)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

(八)恶劣天气怀疑可能有气象危害;

(九)发现遇险人员或船舶以及他船求救;

(十)遇到其他紧急情况或者感到疑虑的情况。

当情况紧急时,为了船舶的安全,值班驾驶员除立即报告船长外,还应当果断采取行动。

第五节 特殊环境下的驾驶值班

第四十一条 遇到或者预料能见度不良时,值班驾驶员应当做到:

(一)鸣放雾号;

(二)以安全航速行驶;

(三)使主机处于立即可操纵的准备状态;

(四)通知船长;

(五)安排正规的了望;

(六)显示航行灯;

(七)操作和使用雷达。

第四十二条 在夜航期间航行值班时,船长和值班驾驶员安排了望应当特别考虑驾驶台设备和助航仪器及其局限性、当时航区的环境和情况以及所实施的程序和安全措施。

船长应当将航行指示和注意事项或者其他重要安排明确记入《船长夜航命令簿》,值班驾驶员应当遵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沿岸和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时,应当使用船上适合于该水域并依照最新资料改正过的最大比例尺的海图。在确认没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应当勤测船位,环境许可时还应当使用多种方法定位。

使用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应选择适当显示比例的电子海图,并以适当的时间间隔通过其他的定位方法对船位进行核查。

值班驾驶员应当确切地辨认沿岸陆标及所有有关的航行标志。

第四十四条 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船长和引航员应当交换有关航行方法、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信息。船长、值班驾驶员应当与引航员紧密合作,保持对船位和船舶动态进行核对。船长对引航员的错误操作应当及时指出,必要时即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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