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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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水舱、压载舱、污油舱、备用舱、淡水柜、粪便柜、滑油柜等使用状况和液位以及对其中贮存物的使用或者处理的特殊要求;

(四)备用燃油舱、沉淀柜、日用油柜和其他燃油贮存设备中的燃油液位和使用状况;

(五)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要求;

(六)主机、辅机系统(包括配电系统)的操作方式和运行状况;

(七)监控设备和手动操作设备的状况;

(八)自动锅炉控制装置和其他与蒸汽锅炉操作有关设备的状况和操作模式;

(九)恶劣天气、冰冻、被污染的水域或者浅水引起的潜在威胁;

(十)在设备故障或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而采取的特殊操作方式和应急措施;

(十一)机舱普通船员的任务分派;

(十二)消防设备的可用性;

(十三)轮机日志的填写情况。

第五十条 接班轮机员对接班事项不满意或者观察到的情况与轮机日志记录不相符时,不得接班。

第三节 值班职责

第五十一条 值班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主要负责对与船舶安全有关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和保养,并根据要求,负责轮机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保证安全值班。

第五十二条 值班轮机员应当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机舱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当协助值班轮机员使主机、辅机系统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五十三条 轮机长在机舱时,值班轮机员仍应当继续对机舱工作全权负责,除非被明确告知轮机长已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轮机值班的所有成员都应当熟悉被指派的值班职责,并掌握本船下列情况:

(一)内部通信系统的适当使用;

(二)机舱逃生途径;

(三)机舱报警系统和辨别各种警报的能力;

(四)机舱的消防设备和破损控制装置的数量、位置和种类,以及它们的使用方法和应当遵守的各种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五条 轮机值班开始时,应当对所有机械设备的工作情况、工况参数加以验证、分析,以保持在正常范围值。

第五十六条 在值班期间值班轮机员应当定期巡回检查机舱和舵机房,及时发现机械设备的故障和损坏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七条 值班轮机员应当对运转失常、可能发生故障或者需要特殊处理的机械设备,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作详细记录。需要时,应当对拟采取的措施作出安排。

第五十八条 在机舱值守的值班轮机员应当能够随时操纵推进装置,以应对换向和变速的需要。

机舱无人值守的,值班轮机员在获知报警、呼叫时,应当立即到达机舱。

第五十九条 值班轮机员应当执行驾驶台的命令。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进行换向和变速操作的,应当做好记录。当人工操作时,值班轮机员应当确保主推进动力装置的操纵装置有人不间断地值守,并随时处于准备和操作状态。

第六十条 值班轮机员应当掌握正在维护保养的机械设备(包括机械、电气、电子、液压和空气系统)及其控制装置和与此相关的安全设备、所有舱室服务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并注意其物料和备品的使用记录。

第六十一条 轮机长应当将值班时拟进行的预防性保养、破损控制或者修理工作等情况通知值班轮机员。

值班轮机员应当负责值班责任内的拟处理的所有机械设备的隔离、旁通和调整,并将已进行的全部工作做好记录。

第六十二条 机舱处于备车状态时,值班轮机员应当保证一切在操纵时可能用到的机械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使电力有充足的储备,以满足舵机和其他设备的需要。

第六十三条 值班轮机员应当指导本班值班人员,告知其可能对机械设备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危及人命、船舶安全的潜在危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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