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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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上安装的无线电设备及其工作状态。

第三节 无线电值班职责

第七十七条 无线电操作员在值班时应当做到下列内容:

(一)在《无线电规则》和经过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指定的频率上保持值班;

(二)定时检查无线电设备的电源及工作状态,发现设备故障时及时报告船长;

(三)每天用标准时间信号校对无线电时钟不少于一次;

(四)当港口国规定不能在港界内开启发信机,或者装卸、清洗易挥发的易燃易爆货物时,根据船长或者值班驾驶员的指示不得开启和修理一切发信设备。

第七十八条 离港前,被指定为在遇险时负有无线电通信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确保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备用电源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并记入无线电台日志;

(二)备妥所有国际公约规定的文件、航行通告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附加文件,并根据最新收到的资料进行修改,有不符之处立即报告船长;

(三)按照标准时间信号正确设定无线电时钟;

(四)天线无损坏,并连接正确;

(五)尽可能地更新船舶将要航行的区域及船长要求的其它区域的最新气象报告和航行警告,并将这些信息送交船长。

第七十九条 在离港并启用无线电设备时,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在适当的遇险频率上值守,并根据船长指示向船舶报告系统发送报告。

第八十条 在海上时,被指定为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对无线电设备检查、测试,以保证设备工作正常。检查、测试结果应当记入无线电台日志。

第八十一条 被指定为进行一般通信业务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考虑本船船位与可能要进行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和海岸地球站的相互位置,并在可能通信的频率上保持有效值守。在通信时,无线电操作员应当遵守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到达港口关闭无线电设备时,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确保天线接地,并检查备用电源是否安全、电量是否充满。

第八十三条 遇险报警或者遇险呼叫优先于其他通信。当无线电设备收到遇险报警时,应当立即停止干扰遇险通信的任何发射。

第八十四条 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收到遇险报警时,应当立即报告船长。

第八十五条 本船遇险或者收到遇险报警时,被指定为在遇险事件中负有无线电通信主要责任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根据《无线电规则》的程序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十六条 值班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按照《无线电规则》及经过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有关无线电台日志的要求做好下列事项的记录:

(一)遇险、紧急和安全的无线电通信摘要;

(二)与无线电服务有关的重要事件;

(三)无线电设备的状况,包括电源状况的摘要。

在条件允许时,可以每天记录一次船位。

第八十七条 无线电台日志存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便于遇险通信操作记录;

(二)便于船长查阅;

(三)便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缔约国授权官员检查时查阅。

第六章 港内值班

第一节 港内值班应当遵守的一般要求

第八十八条 船舶在港内停泊时,船长应当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对于具有特种形式的推进系统或者辅助设备,以及装载有危害、危险、有毒、易燃物品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船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特殊要求值班。

第八十九条 船长应当根据停泊情况、船舶类型和值班特点,配备足够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班船员,并安排好必要的设备。

第九十条 船舶在港内停泊期间的值班安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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