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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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船长在非危险航段暂离驾驶台时应当告知引航员,并指定驾驶员负责。值班驾驶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意图有所怀疑时,应当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当立即报告船长,并可在船长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四十六条 船舶在锚泊时,值班驾驶员应当:

(一)锚抛下时应当立即测定船位,并在海图上标出锚位和回旋范围,对锚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质、周围情况及当地气象记入航海日志;

(二)情况许可时,应当经常利用固定航标或者岸上容易辨认的物标,校核船舶是否保持在锚位上;

(三)保持正规的了望,并注意以下情形,并做到:

1.周围锚泊船的情况,尤其是位于上风或者上流方向锚泊船的动态,以防他船走锚危及本船安全;

2.来泊船的锚位是否与本船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如过近,应当设法通知对方,并报告船长;

3.过往船舶或者邻近锚泊船起锚离泊时距本船过近,应当密切关注其动态,若判断对本船有威胁时,应当以各种信号警告对方。

(四)以适当的时间间隔巡视全船,注意吃水、龙骨下富余水深以及船舶的状态;

(五)注意观测气象、潮汐和海况变化,注意锚位、锚链受力和船首偏荡;在转流时,还应当注意船身回转及周围船舶动向,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因本船或者他船走锚造成紧迫局面或者发生事故;

(六)本船或者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过近造成危险局面时,应当果断地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船长;

(七)在急流区锚泊或者遇大风浪天气,除执行船长指示外,还应当勤测锚位,定时巡视甲板,检查锚链和制链器是否正常,并且应当认真督促值班水手每小时检查锚链、锚链制和锚设备一次;

(八)督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旗及锚球,开关锚灯、甲板照明,按照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鸣放相应的声号;

(九)能见度不良时,应当认真执行经过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加强了望,鸣放雾号,打开锚灯和各层甲板的照明灯,并通知船长;

(十)锚泊中进行装卸作业,除应当执行停泊值班中有关装卸业务方面的职责外,还应当注意旁靠船、驳的系缆、碰垫和绳梯以及其他各种安全措施;

(十一)根据锚地情况及相关规定,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的频道上保持守听;

(十二)严格遵守防污染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船长认为必要时,船舶在锚泊情况下可保持连续的航行值班。

第四章 轮机部航行值班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四十七条 轮机值班的组成应当适合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以确保影响船舶安全操作的所有机械设备在自动操作方式、手动操作方式模式下均能安全运行。

第四十八条 确定轮机值班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保持船舶的正常运行。

(二)船舶类型、机械设备类型和状况;

(三)对船舶安全运行关系重大的机械设备进行重点监控的值班需求;

(四)由于天气、冰区、污染水域、浅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船损控制或者污染处置等情况的变化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五)值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

(六)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七)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当地规定。

第二节 值班交接

第四十九条 交、接班轮机员应当清楚下列交接事项:

(一)轮机长关于船舶系统和机械设备运行的常规命令和特别指示;

(二)对机械设备及系统进行的所有操作及目的、参与人员以及潜在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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