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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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值班轮机员应当对机舱保持不间断监控。在值班人员丧失值班能力时,应当安排替代人员。

第六十五条 值班轮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因设备损坏、失火、进水、破裂、碰撞、搁浅和其他原因所造成损害。

第六十六条 进行预防性保养、破损控制或者维修工作时,值班轮机员应当与负责维修工作的轮机员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要进行处理的机械设备加以隔离,并保留值班所需的通道;

(二)在维修期间,将其他的设备调节至充分和安全地发挥功能的状态;

(三)在轮机日志或者其他适当的文件上详细记录维修保养过的设备、参加人员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四)必要时将已修理过的机器和设备进行测试、调整,投入使用。

第六十七条 值班轮机员应当确保,在自动设备失灵时履行维修职责的轮机部普通船员能够立即协助其对机器进行手动操作。

第六十八条 值班轮机员应当了解失去舵效或者因机械故障导致失速会危及船舶和海上人命的安全,当发生机舱失火或者机舱中即将采取的行动会导致船速下降、瞬间失去舵效、船舶推进系统停止运转或者电站发生故障或者类似威胁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通知驾驶台。如可能,应当在采取行动之前通知,以便驾驶台有最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发生海上事故。

第六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值班轮机员应当立即通知轮机长,并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一)机器发生故障或者损坏,可能危及船舶的安全运行;

(二)发生可能引起推进机械、辅机、监视系统、调节系统的损坏失常的现象;

(三)遇到其他紧急情况或感到疑虑时。

第七十条 值班轮机员应当给予其他机舱值班人员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保持安全值班。

常规的机械设备保养应当纳入值班工作。

全船的机械、电子与电气、液压、气动等设备的维修工作,应当在轮机长和值班轮机员知情下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四节 特殊环境下的轮机值班

第七十一条 值班轮机员应当保证提供鸣放声号用的空气或蒸汽压力,并随时执行驾驶台变速、换向的命令,还应当备妥用于操纵的一切辅助机械。

第七十二条 值班轮机员接到船舶进入通航密集水域航行的通知时,应当确保涉及船舶操纵的机械设备能够随时置于手动操作模式、舵和其他设备的操作有足够备用动力、应急舵和其他辅助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七十三条 船舶在开敞的港外锚地或者开敞的海域锚泊时,值班轮机员应当做到下列内容:

(一)保持有效的轮机值班;

(二)定时检查所有正在运行和处于准备状态的机械设备是否正常;

(三)执行驾驶台发布的使主机和辅机保持准备状态的命令;

(四)遵守适用的防治污染规则,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五)保持破损控制和消防系统处于准备状态。

在开敞锚地,轮机长应当与船长商定是否仍保持与在航时同样的轮机值班。

第五章 无线电值班

第一节 无线电操作员

第七十四条 航运公司、船长、履行无线电值班职责的无线电操作员和在按照要求配备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设备的船舶上工作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遵守本章规定。

第七十五条 船舶无线电设备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无线电操作员管理和操作。遇险报警应当经过船长批准后发送。

第二节 值班安排

第七十六条 船长在安排无线电值班时,应当注意下列内容:

(一)保证无线电值班符合《无线电规则》和经过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

(二)避免与船舶安全航行无关的无线电通信影响无线电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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