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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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车辆及设备是否处于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三)廊桥是否处于廊桥回位点;

(四)是否有其他影响航空器停靠的障碍物。

第一百零五条 在航空器进入机位过程中,任何车辆、人员不得从航空器和接机指挥人员(或目视泊位引导系统)之间穿行。

第一百零六条 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向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发出可以对接航空器的指令。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接到此指令后,方可操作廊桥或客梯车对接航空器。

航空器安全靠泊状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发动机关闭;

(二)防撞灯关闭;

(三)轮挡按规范放置;

(四)航空器刹车松开。

第二节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航空器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航空器不得在机坪试车;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应当设有航空器噪声消减设施,并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

(三)发动机大功率试车应当在试车坪或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并且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四)发动机怠速运转、不推油门的慢车测试和以电源带动风扇旋转、发动机不输出功率的冷转测试,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

(五)任何类型的航空器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试车现场的安全监控,并且应当根据试车种类设置醒目的“试车危险区”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试车危险区。

第一百零八条 航空器维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紧急情况下外,任何单位不得在跑道、滑行道上实施航空器维修;

(二)在机坪内进行航空器维护、添加润滑油和液压油及其他保障工作时,不得影响机位的正常调配和机坪内其他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所发生的治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

(三)维修结束后,维修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四)清洗航空器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

第一百零九条 航空器除冰、防冰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航空器除冰作业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机场管理机构未指定除冰作业区,在机位上除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除冰液回收措施,防止除冰液对道面的化学腐蚀或者冻融循环的物理损坏;

(二)在有条件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用除冰坪,并设置除冰液回收设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负责航空器除冰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航空器除冰设备,防止因除冰设备或者设施不足,延误航空器正常出港。

第一百一十条 航空器滑出或被推出机位前,送机人员必须确认:

(一)除牵引车外的其他车辆、设备及人员等均已撤离至机位安全区域外;

(二)廊桥已撤至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遇到大风天气有可能对廊桥和停场航空器造成影响时,必须对廊桥和航空器进行系留。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负责实施航空器的系留,操作廊桥的单位负责廊桥的系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组在航空器进入设置目视泊位引导系统的机位时,发现有疑问的引导指示,或进入由人工引导入位的机位时发现地面协调员未就位,应当立即停止航空器滑行,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应当保持发动机运转,等待后续处置。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机场运行部门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航空器型别、注册号或航班计划变更时,航空器营运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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